环球时讯: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情形有哪些(公房不得转租的情形有哪些)

时间:2023-06-29 07:29:02 来源:找法网

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情形有哪些

1、转经出租人同意的租情形有:(一)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意转租的;(二)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;(三)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。
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七百一十六条,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第七百一十七条,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,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,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七百一十八条,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,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。

公房不得转租的情形有哪些

1、承租人拖欠租金的;

2、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。公房转租,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擅自搭建,不仅出租人有权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,而且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。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,承租人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。

3、承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。公有居住房屋转租期间,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。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转租,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。

4、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:将承租的房屋部分转租,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;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用于集体宿舍,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;其他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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